歡迎使用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的Email服務,本服務僅提供本公司會員使用,請詳細閱讀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您點選〔同意〕鍵時,表示您已經閱讀本同意書並同意及遵守以下規範。

 

Webmail 使用條款

 

1. 本公司提供網站上電子郵件信箱,其目的為便利會員於各時各地收發重要信件,請各位會員自行使用收信軟體(Outlook ExpressNetscape 傳訊者、Microsoft Outlook....)下載信件儲存,本公司不對網站上電子郵件負保管責任,也不對使用者在利用Webmail,進行電子郵件的刪除或儲存動作失敗負責。

2. 會員勿將帳號及密碼交由他人使用,如因造成信件遺失、損毀或造成商業機密遭竊取,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及賠償。

3. 會員使用本公司網路或透過本公司網路連結,所進行傳輸的一切內容,會員需自負全責。

 

 

Email使用條款

 

1. 本公司提供基本 POP3收信、SMTP驗證後發信、HTTP 網頁郵局之服務。

2. 本公司提供免費的垃圾信過濾機制,因廣告信手法日新月異,本公司將會於過濾機制的系統設定允許條件下進行調配,但無法絕對保證其準確性。

3. 本公司提供免費的病毒信件過濾機制,因病毒變種日新月異,本公司將會於過濾機制的系統設定允許條件下進行調配,但無法絕對保證其準確性。

4. 除非為特殊情形,否則本公司將不提供侵犯他人隱私權之相關服務,例如:寄信時系統的自動轉寄行為、來電詢問帳戶密碼、協助客戶刪除特定信件…等。

5. 單一使用者信件保留量 (Webmail 收信匣、寄信匣、垃圾信匣、自訂信匣) 最大為300MB,另行簽約Quota之客戶除外。

6. 若使用本公司發信主機,則單封寄出信件之附夾檔最大為 10MB。若有大於該限制之需求,請自行拆解/壓縮檔案後再進行寄送。

7. 嚴禁濫發大量信件,若違反該規範,本公司將依循 [濫發電子郵件處理辦法] 處理。

8. 需經客戶報修障礙後,視每日障礙報修案件之多寡,本公司作業時間平均需 ∼ 三個工作天進行障礙狀況之確認,以便進行後續的障礙查修。

9. 用戶報修Email障礙,經本公司工程單位查修後,若研判為用戶端之自身問題,例如 客戶端電腦軟硬體異常(中毒、當機、防毒軟體異常等…)、客戶端網路設備異常、客戶端於稽核網路環境內收發信異常、客戶不當操作導致信件遺失、客戶Domain到期或該Domain為非我方託管且設定異常…等情事時,本公司則無法保證用戶正常使用該服務之權利。

10. 到期後三月內未進行續約之客戶,本公司有權利暫停其帳號之使用權。

11. 客戶使用的IP若被RBLSBLSORBSSpamCop等國際反廣告組織列入黑名單時,客戶需向所申請之線路業者(例:HinetSeednetAPOL等…)進行障礙申告或更換固定IP之作業,否則本公司無法保證用戶正常使用該服務之權利。

12. 若因客戶使用非泛用的收/發信軟體,在本公司無法掌控該軟體特性的前題下,將無法保證用戶正常使用該服務之權利。

13. 若因系統調配而需請客戶配合用戶端設定的變更時,在未侵犯使用者基本使用收發信件權利的前題下,用戶端若拒絕變更時,則本公司無法保證用戶正常使用該服務之權利。

 

濫發電子郵件處理辦法

 

一、 處理準則:

依馬路科技於各網際網路服務契約中皆已明定網路使用者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寄送廣告信件或濫發電子郵件,若違者,馬路科技有權不經網路使用者同意而逕行暫停其帳號使用權(以下簡稱「停權處分」)或終止其服務合約。

但網路使用者於前述停權處分期間仍應依其與馬路科技所簽訂之合約繳交各項費用予馬路科技。至於濫發電子郵件之定義及停權處分之方式敘述如

 

二、 濫發電子郵件及網路不當行為之定義如下:

1.利用馬路科技 郵件服務於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未請求之廣告郵件。

2.未經收件者同意,擅自寄發大量郵件或廣告信至一位或多位收件者信箱。

3.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4.該封電子郵件之主旨具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5.提供或散播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之電信內容。

6.寄件者偽造或隱匿其真實身份或來源者(包含信首資訊、寄件者地址、寄信之來源IP)

7.寄送大量收件者地址錯誤之電子郵件。

8.對於大量發送之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認為,造成其與郵件相關設備之機能有重大障礙之虞者。

9.線路或設備遭他人利用作為發送電子郵件者(包含 Open Relay, Open Proxy)

10.違反Internet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

 

三、 處分之方式如下: 

  1. 如經他人檢舉,違反上列事項,經馬路科技查證屬實者,馬路科技將暫時擱阻該網路使用者所有之帳號使用權七日,且該網路使用者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停權期間網路使用者仍應繳交各項費用。